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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81民初2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靖西县湖润永胜锰粉厂与潘雪妍、靖西县银盛矿产品经营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西县湖润永胜锰粉厂,潘雪妍,靖西县银盛矿产品经营部,黄明知,梁树枣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81民初260号原告靖西县湖润永胜锰粉厂,住所地广西靖西市湖润镇布欣屯。法定代表人农永胜,男,壮族,1964年3月24日出生,住广西靖西市,靖西县湖润永胜锰粉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卢忠劭,靖西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潘雪妍,女,壮族,1967年9月15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广西靖西市。被告靖西县银盛矿产品经营部,住所地靖西市湖润镇。法定代表人潘雪妍,女,壮族,1967年9月15日出生,住广西靖西市新靖镇城东路345号。被告黄明知,男,壮族,1982年4月28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广西靖西市。被告梁树枣,男,壮族,1988年8月23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广西靖西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靖西县湖润永胜锰粉厂与被告潘雪妍、靖西县银盛矿产品经营部、黄明知、梁树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靖西县湖润永胜锰粉厂以目前证据不足,需要进一步补充为由,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靖西县湖润永胜锰粉厂申请撤回起诉,是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靖西县湖润永胜锰粉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821元,按撤诉减半收取4411元,由原告靖西县湖润永胜锰粉厂承担。审 判 长  雷 激审 判 员  杨 波人民陪审员  李巨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潘 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