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22民初45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原告刘强诉被告贾艳君民间借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强,贾艳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322民初4548号原告刘强,男,196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义成功乡忙牛营子村*****号。被告贾艳君,女,197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马场镇��道村北甸组。原告刘强与被告贾艳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胡汉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贾艳君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强诉称:自2014年7月起,被告先后三次从原告处借款总计4万元,用于农作物种植,被告向原告打了欠条,欠条中约定了利息。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还款,但被告始终推托不还。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万元,并按约定支付利息。被告贾艳君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贾艳君与曹晓军(已去世)系夫妻关系。2014年7月21日,被告贾艳君向原告刘强借款1万元,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约定利息��1.5厘,借款人为曹晓军、贾艳君;2014年12月23日,被告贾艳君向原告刘强借款1万元,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约定利息为1.2分,借款人为曹晓军、贾艳君;2015年1月28日,被告贾艳君向原告刘强借款2万元,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约定利息为1分,借款人为曹晓军、贾艳君。上述借款被告未偿还本金及利息。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相关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借条三枚予以证明,并经庭审质证、认证,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在原告处借款与原告形成的民间借贷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被告应当偿还原告借款并按约定支付借款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贾艳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强借款4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1万元借款自2014年7月21日起至借款确定给付之日止,月利息1.5厘;1万元借款自2014年12月23日起至确定给付之日止,月息为1.2分;2万元借款自2015年1月28日起至确定给付之日止,月息为1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汉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