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6执16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银川市环境保护局与宁夏金湘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银川市环境保护局,宁夏金湘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6执16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银川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王永虎,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宁夏金湘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法定代表人郑宁萍。本院依据银川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银环气罚字(2015)09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40500元,未执行标的405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房屋、车辆登记信息以及银行存款做了查询,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无房屋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信息,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执行不能,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银川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银环气罚字(2015)09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君平代理审判员 沈天宇代理审判员 路 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哈志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