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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02民初27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某与贺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贺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02民初2788号原告:王某。被告:贺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贺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撤回起诉申请,是其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 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吕玉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