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1执26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海支行与李延亮、王巧岭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海支行,李延亮,王巧岭,武继为,赵继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1执262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海支行,住所地:阳谷县。负责人:梁福夏,行长。被执行人:李延亮,男,农民。被执行人:王巧岭,女,农民。被执行人:武继为,男,农民。被执行人:赵继坤,男,农民。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海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延亮、王巧岭、武继为、赵继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鲁1521民初5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判决书确定:一、被执行人李延亮、王巧岭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海支行借款本金10万元及应付利息(应付利息包括期内利息、罚息和复利,扣除已支付利息后,按合同约定利率起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二、被执行人武继为、赵继坤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执行人武继为、赵继坤在承担本判决第二项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李延亮追偿。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0月24日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工商登记信息、房产登记信息及车辆登记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学山审 判 员 王爱华人民陪审员 张宗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淑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