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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881刑初2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李某非法持有毒品、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正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881刑初209号公诉机关钟祥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正云,男,1970年2月18日出生于湖北省钟祥市,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家住钟祥市。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2月7日被钟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钟祥市人民检察院以钟检公诉刑诉(2016)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正云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本院决定延期审理。钟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尤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正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5年11月,被告人李正云联系朋友“李老三”(另案处理)欲购买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和甲基苯丙胺(冰毒)吸食。同年12月4日下午,被告人李正云在钟祥市郢中镇石城大道中路红太阳宾馆211房间收到“李老三”托人送来的甲基苯丙胺片剂和甲基苯丙胺。12月6日23时许,钟祥市公安局民警在红太阳宾馆211房间将上述甲基苯丙胺片剂及甲基苯丙胺查获并扣押。经民警现场称量,被查获的甲基苯丙胺片剂和甲基苯丙胺共计128.85克。经鉴定,57.42克甲基苯丙胺片剂和71.13克甲基苯丙胺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毒品成分,0.3克白色晶体未检出毒品成分。2、2016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正云通过一个绰号叫“刘老二”的男子(另案处理)购买毒品吸食。2016年2月15日晚,黄某(男,1998年2月22日出生)和同学何某(男,2000年9月18日出生)欲购买甲基苯丙胺片剂吸食,黄某通过他人得到被告人李正云的移动电话号码后,便打电话找被告人李正云联系购买毒品事宜。尔后,黄某和何某到钟祥市郢中镇石城大道中路红太阳宾馆211房间找到被告人李正云,从其手中购买了四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和一小袋甲基苯丙胺,现场支付给李正云人民币200元。当晚,黄某、何某携带所购买的毒品行至钟祥市第三中学附近时,被巡逻民警查获,现场扣押甲基苯丙胺片剂0.41克和甲基苯丙胺0.28克,合计0.69克。经鉴定,所扣押的甲基苯丙胺片剂0.41克和甲基苯丙胺0.28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毒品成分。黄某在接受公安民警调查时,陈述了其从被告人李正云手中购买毒品的经过。公安民警立即赶往钟祥市郢中镇石城大道中路红太阳宾馆211房间,现场查获并扣押甲基苯丙胺片剂和甲基苯丙胺共计189.82克。经鉴定,17.52克甲基苯丙胺片剂和15.73克甲基苯丙胺检出“甲基苯丙胺”毒品成分,2.95克红色粉末、2.26克白色粉末和151.36克透明晶体未检出毒品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正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黄某、何某的证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情况说明,通话记录清单,被告人李正云的户籍证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方位图及照片,称量笔录及照片,钟祥市公安局郢中派出所现场检测报告书,人体生物样本检测提取笔录,上交毒品入库登记单,荆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正云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毒品128.55克,贩卖毒品33.94克,其行为分别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和贩卖毒品罪,应数罪并罚。钟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正云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和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正云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正云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正云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对扣押的毒品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罗世锋审 判 员  陈 军人民陪审员  范德贵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孙经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