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8601民初10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23
案件名称
重庆明道物流有限公司与厦门象屿物流配送中心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明道物流有限公司,厦门象屿物流配送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8601民初1093号之一原告:重庆明道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启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厦门象屿物流配送中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启东,该公司董事长。在原告重庆明道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厦门象屿物流配送中心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明道物流有限公司以需要收集相关证据为由,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重庆明道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明道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48元,减半收取224元,由原告重庆明道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朱 峰代理审判员 吴泽波人民陪审员 刘正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郑召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