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6民初127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陈玲与谢代玉、谢代明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玲,谢代全,谢代明,谢代荣,谢代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12790号原告陈玲,女,汉族,1970年10月8日出生,重庆市沙坪坝区陈家桥街道职工,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陈明,男,原告陈玲的弟弟,重庆市沙坪坝区陈家桥国盛鑫汽博城有限公司职工,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谢代全,男,汉族,1955年10月14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谢代明,男,汉族,1947年4月26日出生,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谢代荣,男,汉族,1944年7月12日出生,职业不详,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谢代玉,女,汉族,1952年10月14日出生,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玲与被告谢代全、谢代明、谢代玉、谢代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玲于2016年10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玲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原告已预交),由陈玲负担。代理审判员 向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潘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