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7执字第10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艳红与被执行人张雪凤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艳红,张雪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7执字第1002号申请执行人张艳红,女,1976年6月。被执行人张雪凤,女,1968年2月。关于张艳红申请执行张雪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5)溧民初241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本院与2016年5月6日受理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雪凤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5)溧民初241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执行员 卞卫明执行员 朱 强执行员 刘 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王莉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