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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7执字第10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艳红与被执行人张雪凤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艳红,张雪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7执字第1002号申请执行人张艳红,女,1976年6月。被执行人张雪凤,女,1968年2月。关于张艳红申请执行张雪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5)溧民初241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本院与2016年5月6日受理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雪凤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5)溧民初241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执行员  卞卫明执行员  朱 强执行员  刘 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王莉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