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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3民特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舒坚、张小英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舒坚,张小英,舒茂林,施美红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司 法 确 认 裁 定 书(2016)浙0703民特第315号申请人:舒坚,男,1964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申请人:张小英,女,1963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申请人:舒茂林,男,197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申请人:施美红,女,197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受理了申请人舒坚、施美红、张小英、舒茂林关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严文明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舒坚、施美红、张小英、舒茂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于2016年8月20日经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曹宅派出所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舒坚、张小英一次性赔偿舒茂林人民币叁万元整,作为舒茂林、施美红伤势治疗等一切费用,今后治疗等一切费用由舒茂林、施美红自己负责。二、舒坚、张小英因这次打架受伤所产生的医疗费用等一切费用由舒坚、张小英负责。三、舒坚、张小英夫妇与舒茂林、施美红夫妇四人均放弃伤势鉴定,相互不追究对方殴打自己的刑事、民事等任何责任。履行方式和期限:本协议中的赔偿款一次性付清,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具有法律效力。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严文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梁剑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