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刑更37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易杰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易杰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3753号罪犯易杰,男,1976年5月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1日作出(2014)东二法刑初字第12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易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易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易杰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3次;2016年4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易杰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综合该罪犯的罪行以及在服刑改造期间的表现,本院对广东省高明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建议的幅度从一年调整为十一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易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12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 建 扬审判员 欧阳建辉审判员 钱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 雯 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