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02财保2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17
案件名称
张嘉怡、张杰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嘉怡,张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财保284号申请人:张嘉怡,女,199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申请人:张杰,男,1973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政务新区。申请人张嘉怡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查封被申请人张杰所有的位于宿州市政务新区梦园康居苑3号楼1单元601室。申请人已提供财产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张杰所有的位于宿州市政务新区梦园康居苑3号楼1单元601室(房地权证宿字第××号)。期限三年。二、查封担保人张健所有的位于宿州市书院巷副食品公司宿舍楼0002幢0505室(房地权宿字第200407917号)。期限三年。上述查封财产,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买卖、抵押、转让、赠与等。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张嘉怡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恒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