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002民初13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孙X与徐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X,徐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全文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002民初1393号原告:孙X,男,1980年10月23日出生,满族。委托代理人:李立茹,辽宁白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X,女,198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原告孙X诉被告徐X离婚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晔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丽茹,被告徐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X诉称:2011年原、被告相识并相恋,并于2011年5月17日登记结婚,2012年2月11日育有一女孙XX。原、被告双方无共同财产、无夫妻共同债务。因原、被告婚前沟通较少,双方彼此并不十分了解,婚后不久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争吵,被告长期不回家也不探望孩子,对孩子不闻不问也不支付抚养费,原告已对被告的行为彻底失望,现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00元。被告徐X辩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恋,接触时间较长,恋爱期间,彼此对对方的性格脾气与生活习惯都有了深入的了解,二人有很多的共同语言,恋爱中二人从没有吵闹过,感情基础非常好,双方于2011年5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彼此信任与关心,生活上相互照顾,事业上相互扶持,家庭关系融洽,尤其婚后2012年2月12日生有一女孙XX,更是给二人的生活增添了无尽的温馨与甜蜜。女儿出生后,被告休了一年的产假,在家照顾女儿,女儿满一周岁开始上班,因双方工作原因需长期在外地,双方均无法在家照顾女儿,女儿一岁半被告邀请母亲随项目现场全国奔走,一起照顾女儿,双方在此过程中承受巨大压力,在那些最困难的日子里,原、被告齐心协力。在女儿两周岁时,被告请了一年的假,将生活重心全部转移到家庭,经济条件转好,一家逐渐过上了稳定的生活。原、被告之间一直有深厚的感情基础,对孩子都负有责任,婚姻远远没有达到离婚的地步。鉴于原、被告婚前感情牢靠,婚后一直相亲相爱,彼此扶持,原告主外,为家庭在外打拼,被告主内,为家庭将自己的青春、事业全部付出,虽然夫妻生活中难免发生磕磕碰碰,但这种患难中积累起来的感情是不会被这些偶尔的生活琐事破坏的,更不会导致婚姻的解体。原、被告均供职于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2016年2月,被告急性胆结石发作,需要手术治疗,为不让原告操心,安心休假,被告忍受病痛肚子在医院做手术。职业性质决定了原告需长期出差,无法长期在家,并非原告所说的长期不回家。2016年10月,原、被告已调到同意项目,正在向夫妻团圆努力。父母婚姻的存续与幸福不再仅仅是夫妻双方的问题,更会直接影响到孩子。在不完整家庭中成长的孩子,其对婚姻家庭的价值观念都会受到父母的影响,为了孩子的未来幸福,被告认为二人也不应该轻率作出离婚的决定。综上,原、被告感情基础非常好,同XX共患难走过多年的婚姻生活,虽有摩擦,但决不会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原、被告相识并相恋,2011年5月17日登记结婚,2012年2月11日婚生一女孙XX。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可,现感情一般。2015年3月原、被告分居至今。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户口本、出生证明、介绍信、社区证明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笔录在卷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举证、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本案中原、被告结婚多年,婚后生育一女,年龄尚幼。原、被告虽因家庭琐事产生了矛盾,但只要原、被告在今后的生活中加强沟通,互谅互让,夫妻双方是可以重归于好的。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且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原告孙X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孙X与被告徐X离婚。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孙X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 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夏秀凡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