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民申19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07
案件名称
赖文生与张恕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恕仁,赖文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民申191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恕仁,男,1928年1月1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住台湾地区台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晓鸥,福建汇丰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赖文生,男,195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振球,福建诺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张恕仁因与被申请人赖文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岩民终字第17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恕仁申请再审称,讼争《房屋转让协议》内容虚假,一、二审法院认定该协议系张恕仁的真实意思表示,是错误的。请求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并改判驳回赖文生的诉讼请求。赖文生提交意见称,张恕仁的再审申请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给予驳回。本院经审查认为,张恕仁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黄卉靓代理审判员 陈莉萍代理审判员 宫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何必林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