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6民初1704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裴俊峰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裴俊峰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6民初17041号之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凤山西路1号。负责人:贺春林,职务行长。被告:裴俊峰,男,197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诉被告裴俊峰因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诉讼中,由于被告裴俊峰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范子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冯秋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