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2民初116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沈阳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与王凤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金碧物业有限公司,王凤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11671号原告:沈阳金碧物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755503415K),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兴华北街40甲。法定代表人:金国光,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金福辉,男,汉族,1959年1月23日出生,住沈阳市东陵区。被告:王凤杰,男,汉族,1963年3月18日出生,住沈阳市和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凤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日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沈阳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莹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