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82民初10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什邡市宏达新城业主委员会与被告四川蓝华同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撤诉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什邡市宏达新城业主委员会,四川蓝华同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82民初1026号原告:什邡市宏达新城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什邡市蓥华山路南段99号。负责人:杨XX,该业主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宇松,男,生于1961年5月15日,汉族,系该业主委员会委员,住什邡市(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凤,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四川蓝华同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市方亭乌江路物华北苑二期3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2744696469T。法定代表人:张小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福松,四川方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什邡市宏达新城业主委员会与被告四川蓝华同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什邡市宏达新城业主委员会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3元,由原告什邡市宏达新城业主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石 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家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