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21执8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刘建亮与王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亮,王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21执832号申请执行人刘建亮,男,1978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浚县。被执行人王立,男,1974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浚县。本院在执行刘建亮与王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立已经按照(2016)豫0621民初148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了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621民初148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爱华执行员 董胜利执行员 王彦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付月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