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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21执8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刘建亮与王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亮,王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21执832号申请执行人刘建亮,男,1978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浚县。被执行人王立,男,1974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浚县。本院在执行刘建亮与王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立已经按照(2016)豫0621民初148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了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621民初148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爱华执行员  董胜利执行员  王彦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付月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