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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3101执恢3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万志祥与张远猛、向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志祥,张远猛,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3101执恢3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万志祥,男,汉族,1960年10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吉首市,证件号码。被执行人张远猛,男,汉族,1963年6月4日出生,住吉首市。被执行人向华,男,汉族,1975年8月22日出生,住吉首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吉首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的执行裁定书,于2016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远猛、向华连带清偿万志祥借款438555元及利息等,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向华名下、位于吉首市红旗门办事处武陵东路67号房产(房产证号为吉房权证红字第××号、第××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师孝国审判员  胡吉明审判员  张春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