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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6执9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胡正仕与李广柱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正仕,李广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6执940号申请执行人:胡正仕,男,1964年8月6日出生,××,教师,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李广柱(乳名李六),男,1963年11月1日出生,无业,户籍地安徽省凤阳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正仕与被执行人李广柱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生效的(2016)皖1126民初109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李广柱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胡正仕运费欠款14869元。本院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凤李广柱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的(2016)皖1126民初10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世卫审 判 员  卞文新审 判 员  于文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王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