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5刑初3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侯立伟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05刑初350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侯立伟,绰号:一凡,男,198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天津市河东区,户籍在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因本案于2016年8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河北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津北检公诉刑诉[2016]3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立伟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本院审查后认为本案符合刑事速裁程序的条件,于2016年10月26日征得公诉机关及被告人侯立伟的同意后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侯立伟与苏某系朋友关系。2016年8月25日18时许,被告人侯立伟与苏某经电话联系后,在本市河东区华兴街与新开路交口的“七一公馆”附近,被告人侯立伟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向苏某贩卖白色晶体状毒品可疑物一袋,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依法搜查,民警从被告人侯立伟处查获毒资人民币400元、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从其居住地查获冰壶一个。另从苏某处收缴白色晶体状毒品可疑物一袋。经天津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中心检验,上述白色晶体状毒品可疑物重1.278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冰毒)成分。案发后,上述毒品甲基苯丙胺一袋、作案工具手机一部及冰壶一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收缴和扣押。2016年8月25日,被告人侯立伟到案后,主动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涉嫌向其贩卖毒品的犯罪嫌疑人赵某。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苏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孟某、杨某、赵某的证言,搜查证及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称量笔录、物证照片、毒品案件缴获物交接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天津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天津市河北区计量检定所检定证书,赵某逮捕证,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侯立伟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侯立伟具有以下法定、酌定从轻量刑情节:立功、认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侯立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26日起至2017年3月2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郑元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