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72民特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范淑莲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范淑莲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72民特79号申请人:范淑莲,女,汉族,1975年6月1日出生,住所地福建省霞浦县。委托代理人:王乃义、林艺惠,福建炼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范淑莲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范淑莲称:申请人范淑莲与被申请人刘明用系夫妻关系。刘明用系“鑫鸿98”轮船员。2016年5月8日23:40时许,“鑫鸿98”轮在长江下游江阴水域与“EDRICKO11”轮发生碰撞事故,导致“鑫鸿98”轮沉没、船员刘明用落水。经多方搜救,被申请人刘明用至今下落不明。当地海事管理机构证明,刘明用已无生还可能。为此,申请人范淑莲请求法院依法宣告刘明用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刘明用,男,汉族,1973年9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福建省霞浦县牙城镇洪山村洪山外10号,与申请人范淑莲为夫妻关系,系泰州市长鑫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鑫鸿98”轮船��。2016年5月8日23:46时许,“鑫鸿98”轮在长江下游江阴水域与“EDRICKO11”轮发生碰撞事故,导致“鑫鸿98”轮沉没及包括刘明用在内的6名船员落水,刘明用落水后下落不明。经多方搜救,被申请人刘明用至今下落不明。江阴市水上搜救中心证实刘明用生还希望渺茫,霞浦县公安局牙城边防派出所、霞浦县牙城镇人民政府、泰州市长鑫运输有限公司共同证实刘明用无生还可能。申请人范淑莲申请宣告林忠良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刘明用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刘明用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刘明用因水上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或单位证实无生还可能,其妻子范淑莲作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经本院发出寻人公告,期满刘明用仍然下落不明,宣告其死亡的法律事实据此得到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刘明用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周 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学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