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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204民初18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铜川市耀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铜川市神宇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童声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川市耀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铜川市神宇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童声怀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204民初1805号申请人:铜川市耀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吴海民该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辉,陕西秦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铜川市神宇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童声怀,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童声怀,男,汉族,1964年10月10日出生,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瑶曲人。本院审理的申请人铜川市耀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铜川市神宇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童声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铜川市耀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铜川市神宇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和库存1#煤焦油460吨。并以申请人铜川市耀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有的耀县房权证孙塬字第007**号房产证载明的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铜川市耀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铜川市神宇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和库存的1#煤焦油460吨予以查封,期限为2016年10月27日起至2017年10月26日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