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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2民初58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香港路支行与潘寿民、山东君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香港路支行,潘寿民,山东君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2民初5819号之一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香港路支行。负责人:邱彦玲,行长。被告:潘寿民。被告:山东君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付旺,总经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香港路支行诉被告潘寿民,被告山东君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香港路支行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香港路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91元,减半收取95.5元,保全费220元,共计31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