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民辖终14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与常熟市豪腾织造有限公司、常熟家用纺织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常熟市豪腾织造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常熟家用纺织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常熟市华谊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瀛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辖终14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常熟市豪腾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梅李镇梅南路。法定代表人:赵志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住所地常熟市海虞北路23号。主要负责人:金华,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健,该支行职员。原审被告:常熟家用纺织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常熟市黄河路12号国际贸易中心A幢601-1。法定代表人:邵力克。原审被告:常熟市华谊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常熟市黄河路12号国际贸易中心A幢2001。法定代表人:戴虎宝。原审被告:江苏瀛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黄河路12号国际贸易中心A幢2401、2501、2601。法定代表人:胡惠文。上诉人常熟市豪腾织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及原审被告常熟家用纺织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常熟市华谊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瀛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常熟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1民初85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常熟市豪腾织造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实际经营地在苏州市××区,为便捷双方诉讼、便于诉讼进程,依据法律规定,将本案移送至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审理更为妥当。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将本案移送至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所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均约定由贷款人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所在地法院管辖,该管辖约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系合法有效。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所在地属原审常熟市人民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常熟市豪腾织造有限公司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骆利群审 判 员 管 丰代理审判员 陆 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汤烨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