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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02执12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09

案件名称

乐山市国土资源局市中区分局与徐明均、张敬枝、徐照坪行政处罚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山市国土资源局市中区分局,徐明均,张敬枝,徐照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102执1280号申请执行人:乐山市国土资源局市中区分局,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代表人:赖建桥,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四川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兴元,四川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徐明均,男,196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执行人:张敬枝,女,1970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执行人:徐照坪,女,199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6)川1102民初22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返还申请执行人乐山市国土资源局市中区分局不当得利款2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50元。本院在执行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徐明均、张敬枝、徐照坪的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经本院依法告知后,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荫建审判员  王 虹审判员  余红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