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02执524号
申请执行人: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住所:昆明市人民中路**号巨龙大厦***层。
负责人:周进红,行长。
委托代理人:颜益明,建维(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张蕾,建维(昆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舒德全,男,汉族,1983年1月9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
被执行人:李雪连,女,汉族,1988年1月26日出生,住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
被执行人:李辉,男,汉族,1981年1月21日出生,住浙云南省嵩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被执行人舒德全、李雪连、李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财产查控,本院在昆明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封、扣押了被执行人李雪连名下的云A×××××、李辉名下的云A×××××号轿车贰辆,车辆下落不明,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人民币121072.64元、未受偿人民币121072.64元,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具备执行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武云春执行员 林 昆执行员 陆云涛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 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