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3执30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3
案件名称
吴燕与穆鼎明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燕,穆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3执3089号申请执行人吴燕。被执行人穆鼎明。申请执行人吴燕与被执行人穆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雁民初字第033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穆鼎明未按民事判决书指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吴燕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16年10月24日,申请执行人吴燕以被执行人穆鼎明已与其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吴燕撤销强制执行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其处分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吴燕撤销本案执行请求,本院(2015)雁民初字第0337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鹏审 判 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冯彩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