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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中执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4-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与湖南银杏王酒业有限公司、怀化市万源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湖南银杏王酒业有限公司,怀化市万源贸易有限公司,谭乔天,谭孝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中执字第8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人民南路198号,组织机构代码67079503-3。法定代表人龚汉标,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罗荣豪,湖南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湖南银杏王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洪江管理区长寨路24号,组织机构代码73896646-9。法定代表人谭乔天,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怀化市万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正清路云龙花园2号楼2栋2201室,组织机构代码05803436-9。法定代表人谭孝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谭乔天,男,197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被执行人谭孝聪,女,1956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洪江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怀中民二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湖南银杏王酒业有限公司、怀化市万源贸易有限公司、谭乔天、谭孝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多方查询,查明除怀化市万源贸易有限公司名下有数处一时无法处置的房产外,被执行人名下均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亦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于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以(2014)怀中民二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为依据的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湖南银杏王酒业有限公司、怀化市万源贸易有限公司、谭乔天、谭孝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当前无法处置的财产可以处置或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 晖代理审判员  黄渊发代理审判员  曾续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谌东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