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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4民初14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麻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麻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24民初1476号原告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裕粟,董事长。被告张麻虎,男,1962年9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卢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麻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用320元,均由原告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杨文波代理审判员  管瑞芳人民陪审员  李 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江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