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民终41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马春霞与成玉科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成玉科,马春霞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民终41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成玉科,男,汉族,1972年3月22日生,住永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人勤、刘子扬,永年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春霞,女,汉族,1981年11月3日生,住永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明,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成玉科因与被上诉人马春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原永年县人民法院(2016)冀0429民初4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刘增海作为马春霞的债权人和成玉科的债务人,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应当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邯郸市原永年县人民法院(2016)冀0429民初48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邯郸市原永年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成玉科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聂洪文审判员 宦 伟审判员 谢 珂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贾 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