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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23民初14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张文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文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23民初1428号原告:林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信用社),住所地林甸县林甸镇南环路与庆丰街交叉口。法定代表人:谭鑫,男,系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徐立,男,198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林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资产保全部经理,住林甸县。被告:张文野,男,汉族,1968年5月26日出生,现住林甸县。原告林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文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林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林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石景川审判员  何明光审判员  孙 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