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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3民初18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邵一民与尹金锋、李凤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一民,尹金锋,李凤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3民初1867号原告邵一民,男,196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被告尹金锋,男,196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被告李凤兰,女,196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邵一民与被告尹金锋、李凤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一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1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920元,由原告邵一民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吕钟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童 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