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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公安民初字第0180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湖北鑫发典当有限公司与张贵文、苏桂林(系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鑫发典当有限公司,张贵文,苏桂林,公安县七兴家电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公安民初字第01806-2号原告:湖北鑫发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公安县斗湖堤镇孱陵大道65号。法定代表人:龚道鑫,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张贵文,男,1966年9月出生,汉族。被告:苏桂林,1968年6月出生,汉族。被告:公安县七兴家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公安县斗湖堤镇五九路23号。法定代表人:王爱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炎辉,湖北荆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鑫发典当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贵文、苏桂林、公安县七兴家电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鑫发典当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该处分行为未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鑫发典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依法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湖北鑫发典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陶业龙审判员  江 咏审判员  易超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夏梦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