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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集执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友进与被执行人陈建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友进,陈建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集执字第293号申请执行人陈友进,1978年12月24日出生,男,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被执行人陈建忠,1976年7月27日出生,男,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友进与被执行人陈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集民初字第31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友进于2013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陈建忠偿还欠款人民币40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陈建忠价值人民币414663元(包括本金405000元、案件受理费3688元和执行费5975元)和加倍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财产。查封、扣押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文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英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