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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03执17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刘国华与欧杨敏、覃杨露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华,欧杨敏,覃杨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3执1753号申请执行人刘国华,男,198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广西柳州市人,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委托代理人韦炳快,广西桂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欧杨敏,男,198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广西柳州市人,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被执行人覃杨露,男,198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广西柳州市人,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本院在执行刘国华与欧杨敏、覃杨露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在诉讼阶段于2016年5月13日以(2016)桂0203民初1583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欧杨敏所有的车牌号为桂B×××××的小型越野客车一辆,因被执行人欧杨敏、覃杨露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欧杨敏所有的车牌号为桂B×××××的小型越野客车一辆。申请执行人刘国华负责保管被扣押的财产,在扣押期间不得使用被扣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师豫江审 判 员  覃汉云代理审判员  谢祥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郑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