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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4执8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4执884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男。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靖民初字第02908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某某在的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824执88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雷斌琦审判员  折宝明执行员  张继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白利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