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881刑初2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欧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881刑初210号公诉机关英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欧某,男,1976年8月15日出生于广东省英德市,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山县,捕前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县。2009年4月29日因犯抢劫、盗窃罪,被广东省清新县人民法院判处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于2012年7月10日执行刑满被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4月19日被刑事拘留,5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英德市看守所。英德市人民检察院以2016年8月10日英检刑诉字(2016)第2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英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巫飞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欧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欧某伙同陈某2(男,在逃)自2015年12月6日至2016年4月17日间,先后在广东省英德市九龙镇实施四次偷盗,具体如下:1.2015年12月6日10时40分许,欧某伙同陈某安驾驶作案男装二轮摩托车到达英德市九龙镇九龙医院左侧后门通道处。由陈某2负责望风,欧某利用事先携带的剪刀剪断被害人罗某1的红色男装二轮摩托车磁感线,踏火启动将摩托车盗走,并与陈某2一同逃离现场。后将摩托车以人民币8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的价钱卖给雷某祥(男,在逃)。所得款项中的150元被用于购买毒品,剩余款项二人各分得325元。经英德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罗某1被盗摩托车鉴定价格为2300元。2.2016年1月27日12时许,欧某伙同陈某2驾驶作案男装二轮摩托车到达英德市九龙镇往明迳公路旁兴旺达农庄内。由欧某负责望风,陈某2将事先携带的剪刀剪断被害人陈某1红色男装二轮摩托车开关处线路,后推出农庄门口交给欧某驾驶,并逃离现场。后将摩托车以1200元的价钱卖给雷某祥。所得款项中的200元被用于购买毒品,剩余款项二人各分得500元。经英德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陈某1被盗摩托车鉴定价格为3860元。3.2016年2月26日16时30分许,欧某伙同陈某2驾驶作案女装二轮摩托车到达英德市九龙镇童心幼儿园。由欧某负责望风,陈某2以推动的手段方法将被害人李某的宝蓝色女装二轮摩托车盗走并逃离现场。后将摩托车以1200元的价钱卖给雷某祥。所得款项中的100元被用于购买毒品,剩余款项二人各分得550元。经英德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李某被盗摩托车鉴定价格为4820元。4.2016年4月17日9时许,欧某伙同陈某安驾驶作案男装二轮摩托车到达英德市九龙镇九龙大道旁宜家天润超市门口处。由二人合力以推动的手段方法将被害人刘某的蓝色女装二轮摩托车盗走并逃离现场。后将摩托车以2000元的价钱卖给雷某祥。所得款项二人各分得1000元。经英德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刘某被盗摩托车鉴定价格为6999元。破案后,该被盗女装二轮摩托车已发还给被害人刘某。上述事实,被告人欧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有事主罗某1、陈某1、李某、刘某的报警材料;有证人付某、罗某2、高某的证言;有公安机关对各案发现场作的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治安监控视频截图、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英德市价格认证中心关于摩托车价格认定结论书、广东省清新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情况说明、被告人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欧某在刑满释放后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自愿认罪,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适用法律正确、罪名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欧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4月19日起至2018年4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蓝伟明人民陪审员 朱光胜人民陪审员 杨惠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安琪附法律条文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故意共同犯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