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7执8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江正辉申请执行被申请人张洪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正辉,张洪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7执867号申请执行人江正辉,男,1979年2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张洪水,男,1971年5月10日出生。江正辉与张洪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1727民初1092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09月02日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0月09日,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张洪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洪水及其共有存款(收入)1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郭红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