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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民申5495、54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陈英萍与广东省中国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英萍,广东省中国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申5495、549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3143号案原告、3169号案被告、二审上诉人):陈英萍,女,197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又又,广东合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康宁,广东合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3143号案被告、3169号案原告、二审上诉人):广东省中国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沿江中路*******号沿江大厦。法定代表人:刘建进,董事长。再审申请人陈英萍因与被申请人广东省中国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国旅)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1民终3090、3091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英萍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认定陈英萍没有提交医院有效证明及经广东国旅批准休假的手续的证据属于认定事实错误;2.劳动仲裁委、一审法院均已查清被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二审法院在无证据支持的情况下单方面听取广东国旅陈述,认定无须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属于认定事实错误。陈英萍提交了病假单,履行了申请休病假的程序。陈英萍从未收到广东国旅邮寄的《违纪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亦从未在邮单上签名,广东国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综上,陈英萍认为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予以再审。本院认为,根据一、二审查明,陈英萍在2014年5月、6月、7月、8月均有未上岗记录。其中5月,陈英萍提交了病假单并得到广东国旅的批准,6月提交了病假单但未获广东国旅批准,7月、8月没有提交病假单。二审判决认为陈英萍没有提交证据证明2014年5月至8月全部期间属于病假期,而对不同月份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处理:对5月病假工资予以支持,6月份的病假单因不同时间的病假单仍为连号,不符合医疗机构出具病假单常理,对该月病假工资不予支持,对7、8月没有提交病假单,也不予支持,并无不当。陈英萍主张一、二审认定事实错误,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经查明,陈英萍在2014年7月7日至7月25日及2014年8月2日至8月11日期间均未到岗上班,也没有证据证明该期间已经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且得到批准,故广东国旅按照《员工手册》有关规定,以旷工为由向陈英萍邮寄了《违纪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解除了双方劳动关系,符合法律的规定,并无不当。广东国旅提交视频录音资料显示,广东国旅公司同意陈英萍在解除劳动关系后再次上班,系重新入职,并非撤销原《违纪解除劳动合同通知》。陈英萍在广东国旅要求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拒绝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广东国旅终止双方劳动关系,符合法律的规定。陈英萍主张广东国旅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赔偿金,没有法律依据。至于《违纪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的送达问题,一、二审已有充分论述,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不再赘述。陈英萍再审申请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英萍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闵 睿审判员 洪望强审判员 秦 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翠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