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3执1838号
申请执行人:刘方振,男,住茌平县
被执行人:冯克旺,男,住茌平县申请执行人刘方振与冯克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1523民初17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交付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间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调查车管、房管、金融机构未发现其他可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1523民初17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崔永涛代
审判员 王树军代
审判员 刘 峰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周 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