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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3刑初15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黄代国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代国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3刑初1564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代国,男,1959年2月24日出生于重庆市渝中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居住地重庆市渝中区。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月2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9月7日刑满释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4月2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6月28日因本案被捉获,次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0月20日经本院决定逮捕,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于同月27日执行逮捕。现押于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中检刑诉〔2016〕15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代国���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海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代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代国于2016年6月28日18时50分许,在本市渝中区七星岗业成花园建设银行门口处,以120元的价格将净重为0.07克的毒品海洛因贩卖给张某某,交易完成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查获上述毒品和部分毒资。被告人黄代国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代国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系累犯,其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应数罪并罚,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另查明,2016年2月29日,被告人黄代国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被捉获,次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二日,同年3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监视居住。同年4月26日,被告人黄代国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同年6月13日,本院对黄代国作出收监执行决定,但因公安机关未予执行,故该项判决尚未执行。上述事实,被告人黄代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毒品、毒资的照片,书证到案经过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材料、扣押清单、本院(2016)渝0103刑初528号刑事判决书、收监执行决定书,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黄代国的供述,毒品检验鉴定意见以及毒品称量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提取笔录、封存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代国目无国法,明知���洛因是毒品而予以贩卖0.07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被告人黄代国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在前罪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告人黄代国又犯罪,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代国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与前罪未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7日起至2017年11月20日止。)二、对本案所涉毒品海洛因0.07克依法予以没收。上述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熊 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玉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