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702民初461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2-20

案件名称

XX诉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民初46141号民事裁定书原告:XX,男。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于俊杰,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强,吉林巨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XX诉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XX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XX撤回起诉。审判员  姚春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牛丽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