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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刑更75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罪犯陈燕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燕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7507号罪犯陈燕,女,汉族,中专文化,1979年3月29日出生于江苏省镇江市,现在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服刑。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2日作出(2013)徒刑初字第000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燕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至2019年10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十万一千四百二十六元七角五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于2016年9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以罪犯陈燕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陈燕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该犯未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燕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未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燕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9年1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立龙审 判 员  谢宇飞代理审判员  徐声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