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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藏0102执7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西藏财信担保有限公司申请韩亥比比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藏财信担保有限公司,韩亥比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藏0102执706号申请执行人西藏财信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琅赛花园二期七区。法定代表人妮珍,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央金,系北京市大成(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益西旺姆,系北京市大成(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韩亥比比,女,撒拉族,系青海省循化县人。西藏财信担保有限公司与韩亥比比追偿权纠纷一案中,(2014)城民二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韩亥比比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西藏财信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载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韩亥比比名下的银行、车辆、房产等财产线索进行了调查,均无可供执行财产。同时我院也向被执行人的户籍所在地法院寄送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对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的财产进行查询,经查也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西藏财信担保有限公司查阅了本院所有调查材料后,无法再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书面同意我院就该执行案件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处理。综上,我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城民二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二、本次执行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提供人民法院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 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景一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