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25刑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高东北失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东北
案由
失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825刑初88号公诉机关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东北,男,1966年5月11日出生于江西省永丰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江西省永丰县。2016年3月9日因涉嫌犯失火罪被永丰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9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16)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东北犯失火罪,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茂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东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10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高东北聘请高某2、黄某、高某1、高某3四人来到永丰县坑田镇罗珠村湾内自然村自己承包的“油茶坑”山场进行造林炼山。高东北在山顶用红色中华牌打火机引火,并安排其余四人在防火线上看火路。由于风大卷起火星到旁边“油窄坑、过路塅”山场,引起森林火灾。随后高东北等人虽然奋力扑救,但未能扑灭。高东北见火势无法控制遂拨打了火警电话,之后与村干部、扑火队等一同扑火至晚上九点最终将火扑灭,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经鉴定过火有林地面积为71.7亩。被告人高东北与上述被害人均达成赔偿协议并获得谅解。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高东北违反森林法规,未做好安全防护措施,擅自在山场造林炼山,致使发生��林火灾,经鉴定过火有林地面积71.7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东北在案发之后主动报警,并留在现场积极扑火,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从轻处罚;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对被告人高东北判处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可适用缓刑。被告人高东北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10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高东北雇请亲戚高某2、高某1、高某3、黄某四人来到永丰县坑田镇罗珠村湾内自然村自己承包的“油茶坑”山场进行造林炼山。高东北在山顶用红色中华牌打火机引火,并安排其余四人在防火线上看火路。由于风大卷起的火星引燃旁边“油窄坑、过路塅”山场树木,引起森林大火���随后高东北等人虽然奋力扑救,但未能扑灭。高东北见火势无法控制遂拨打了火警电话,之后与村干部、扑火队等一同扑火至晚上21时最终将火扑灭,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经鉴定过火有林地面积为71.7亩。2016年8月3日被告人高东北与各被害人均达成赔偿协议并获得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物证:打火机一只,证实高东北用此打火机点火。2、书证:林权证复印件,证实发生火灾的山场林地所有权为坑田镇罗珠村湾内组;林权流转合同,证实高东北通过流转取得油茶坑山场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常住人口登记表,证实高东北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前科证明,证实高东北无前科;归案情况说明、接处警登记表,证实高东北主动拨打火警电话,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赔偿协议���谅解书,证实民事部分双方达成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3、证人证言:证人高某2、黄某、高某1、高某3的证言,证实2016年2月10日高东北叫其四人去帮他造林山场炼山烧杂看火路。高东北从坑里山顶开始点火,炼了30分钟后发现火烧至山窝时被大风卷起火星落下引起旁边山场着火了,之后五人一起去扑火,见扑不灭,高东北打了火警电话,向村干部报告要求村民来帮忙扑火,直至晚上20时许才扑灭山火。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其在2014年4月份与高东北、刘香莲合伙在坑田罗珠村承包了254亩山场经营,后其与刘香莲退出合伙,从2015年元月份开始就由高东北一人经营该山场。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宋某1、肖某1、钟某1、解某、宋某2、肖某2、钟某2、宋某3的陈述,证实其山场受损情况。5、永丰县调查设计队鉴定意见书,证实火灾过火山场��积71.7亩,全部为有林地面积。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现场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照片,证实火灾现场状况及辨认情况。7、被告人高东北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本院认为,被告人高东北违反森林法规,未做好安全防护措施,擅自在山场造林炼山,致使发生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71.7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高东北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民事部分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高东北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并经社区矫正调查评估,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东北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至一年期满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徐素华人民陪审员 高素莲人民陪审员 李溯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金 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