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民终13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上诉人福建福宁湾围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童国平、罗连文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福宁湾围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童国平,罗连文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民终13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福宁湾围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霞浦县松城街道天安花园B区8号楼41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217917502533。法定代表人谢剑波,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童国平,男,197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霞浦县人,住霞浦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连文,女,198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三明市人,住址同上。上诉人福建福宁湾围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童国平、罗连文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2016)闽0921民初10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福建福宁湾围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收到法院缴费通知书后,申请缓交未获批准,仍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福建福宁湾围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游 翔审 判 员 沈雅沪代理审判员 林 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何秀芬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