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6执16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陈庆礼与平邑县仲村镇驿头村村民委员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庆礼,平邑县仲村镇驿头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6执1605号申请执行人陈庆礼,男,××年××月××日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平邑县仲村镇驿头村村民委员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庆礼与被执行人平邑县仲村镇驿头村村民委员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平邑县人民法院(2016)鲁1326民初921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二、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继续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崇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孔祥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