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1民初24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吕凤梅与陈纪超、扶沟县纪超农业开发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凤梅,陈纪超,扶沟县纪超农业开发专业合作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1民初2494号原告:吕凤梅,女,汉族,1968年6月25日生,住河南省扶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祺宗,河南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陈纪超,男,汉族,1963年11月15日生,住扶沟县。被告:扶沟县纪超农业开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扶沟县古城乡常岭岗行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11621068908867D负责人:陈纪超原告吕凤梅与被告陈纪超、扶沟县纪超农业开发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吕凤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15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2月份被告以收粮食为由多次向其借款共计115000元,约定年利息1分,后经多次催要,被告仅付500元,下余款项至今未还。本院经审查认为,陈纪超为收粮食向相邻村庄的不特定多数人借钱。借款合同中借款人为陈纪超本人签名,并加盖有扶沟县纪超农业开发专业合作社的印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非法集资犯罪包括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四种罪名。陈纪超以个人名义向不特定多数人借款,人数众多、数额较大,现借款均已逾期,陈纪超均未能偿还。上述借款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吕凤梅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军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新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