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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82执4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成都金懋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刘光祥、周裕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金懋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刘光祥,周裕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82执464号申请执行人成都金懋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法定代表人利勝梅,职务:经理。被执行人刘光祥,男,197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被执行人周裕春,女,197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本院在执行成都金懋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刘光祥、周裕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车辆、房地产、工商信息等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严利平审判员  胡 剑审判员  刘 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邓泽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